首页  本系概况  新闻纵横  政治工作  学科人才  教学科研  精品工程  阳光成才  对外交流  护理文化  实验中心  护理学科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成才 -- 规章制度 -- 正文
   
 

第四军医大学缓考、旷考及补考实施细则
2008-03-01 22:59     (点击: )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向所在系报告,并由教学参谋在考试前将书面请示报告呈交训练部门,经训练部门同意后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

    二、缓考在补考时间内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缓考不得缺考,否则按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三、学员无故旷课达8学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由训练部门决定是否给予补考资格(达到退学、留级的除外)。

    四、擅自缺考者(含申请缓考未批准)、参加考试未交卷者均以旷考论处。未经批准不参加补考以旷考处理,旷考者取消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五、考核不及格课程,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

六、补考成绩一律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或“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记载。补考不得缓考。

七、毕业考试课程有两门以上不及格或者一门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学员可以在一年内向训练部提出补考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

    八、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退学者除外),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学员所在系在毕业前向训练部提出申请,由训练部决定是否给予补考资格。

九、补考由训练部教务处组织。课程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十、本细则由训练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365网站滚球盘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