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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成绩管理规定
2008-03-01 22:58     (点击: )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了规范我校成绩管理工作,增强对学员成绩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真实性,积极推动我校教风、学风及考风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校学员成绩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教研(科)室于考核后一周内作好成绩评定、登录与分析工作,成绩单经教研(科)室主任审核签名,上报训练部教务处(附属医院由医教部报送训练部教务处)。教研(科)室在成绩评定、登录分析及上报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杜绝泄漏、私自涂改等情况发生。上报成绩单中若有涂改之处,教研(科)室主任须签名注释,否则该成绩单作无效处理,教研(科)室要保留试卷备查。

    二、训练部教务处学籍办公室对成绩进行统计分析,经部领导审阅后,下发有关单位。

    三、在成绩公布之前,学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教员及教研(科)室查询考试情况、打探成绩、查阅试卷;教员及教研(科)室也不得私自将成绩透露给学员。

    四、成绩公布后,学员若对成绩有疑问,可向所在系申请查询成绩,所在系教学办向训练部教务处申报后,由训练部教务处视情况通知系是否组织试卷成绩复核。复核过程中,应有基础部、各院系教学参谋、教学组长、学员本人共同参与。复核结束后,教研室应形成复核情况报告,由参加复核的各方签字后报训练部教务处。训练部教务处根据复核报告决定是否更改成绩记载。

五、考核成绩以训练部教务处公布为准。

六、本规定由训练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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