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员应按时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各学员队应严格考勤制度,各学员队队干部负责考勤。
二、学员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公假 由训练部批准。
(二)病假 凭医生诊断证明,请假在半天以内,由学员队批准;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系批准,并填写学员请假报告,报训练部门备案;请假超过一天,不满一周由报训练部门批准;一周以上报校首长批准。
(三)事假 学员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半天以内,由学员队批准;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系批准,并填写学员请假报告,报训练部教务处备案;请假超过一天,不满一周由训练部批准;一周以上报校首长批准。
三、学员在寒暑假满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必须事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否则以旷课论处。
四、未经请假而缺课或无故逾假的,以旷课论处。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作旷课一次论处,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3次以下者责令检讨,3次以上者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五、某门课程缺课总学时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一般不得参加该课程终结考试,该课程以不及格论处。
六、学员缺课原则上不予补课。若确需补课,应经训练部(或医教部)统一安排,学员不得擅自与教员联系。
七、本制度由训练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