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家庭地方生工作,帮助优秀贫困地方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第四军医大学地方生助学金。
第二条 凡属参加全国高考、按招生程序统一被我校录取的、有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一年以上,确实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的地方生,均有资格申请、接受助学金,实习学员不参加助学金申请。
第三条 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诚实守信,政治思想合格、道德品行优良;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考试无违规、违纪现象。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学习总成绩平均分高于75分,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门数不超过二门(含二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综合表现较好,未受到任何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四)家庭贫困,生活俭朴,自强自立,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服务、生产劳动、勤工助学等集体活动,认真执行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低于生源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确有困难的;
(二)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父母一方已去世,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父母下岗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确有困难的;
(四)来自边远贫困或经济落后地区,家庭收入明显较低,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突发重大意外事件(灾祸、疾病等),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所需费用的。
第五条 助学金的类别、比例和标准
(一)一类助学金:约占学生总数的1%,每人每学年1500元;
(二)二类助学金:约占学生总数的3%,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三类助学金:约占学生总数的6%,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六条 助学金的申请、评定程序和发放
(一)助学金评审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由学校训练部负责统一安排;
(二)由地方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附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合法证明材料,所在学员队进行审查;
(三)各系按照学校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安排,根据申请学员的家庭经济及在校生活消费等情况,按学生申请、逐级评定、民主评议、支部推荐的程序进行;
(四)学员队要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第四军医大学地方生助学金申请表》,并将申请的学生名单、评定和公示情况报各系审核;
(五)训练部根据学校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各系上报情况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审批;
(六)助学金经学校审批后以补交学费或以现金的形式下发;
(七)各系应严格掌握、严格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助学金条件的,可以发放;家庭经济状况有所改善或本人有其他收入,不再需要原等级补助的,予以减发或停发。接受助学金后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或滥用助学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或追回助学金;
(八)训练部不定期对各系助学金申请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通报全校。
第七条 助学金的经费来源及使用
学校在地方生学费收入中设立助学金专项经费。经费使用按照单独结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军需处统一核算。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训练部教务处、校务部财务军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