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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学员上网管理规定(试行)
2008-03-01 22:35     (点击: )

 

第一条  为加强学员上网学习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令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员上网学习必须在校内进行,严禁到地方网吧上网。赴其他院校计算机网络教室或公共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上网学习必须经所在行政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条  学员上网原则上必须以学习为目的,个人上网学习必须遵守作息时间。

第四条  学员在计算机网络教室上网学习必须遵守《第四军医大学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规定》,并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上网学员不得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四)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军队条例、学校规定的。

第六条  学员上网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凡涉及国家、军队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学员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七条  严禁上网学员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的;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四)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资源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严禁破坏、盗用网络线路和在网络中私接设备,严禁盗用系统帐号和他人帐号,严禁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行为。

第九条  网络的信息及资源属于其所有者,学员只有在取得了信息和资源所有者的许可后,才能使用相关信息;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教学计划安排的上网学习,由训练部教务处组织;课余时间上网学习,由所在的行政管理单位负责;护理系、研究生管理大队、学员旅、轮训队、各教学医院有管理指导本单位学员上网学习的义务;训练部教务处、教保处,政治部干部处、保卫处,校务部军务处、营房处有协同管理学员上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员有向有关管理部门或网络管理单位报告计算机违法行为的义务,当发现或收到有害信息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3年1月20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训练部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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