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培养优秀的医学人才,与校方协商,设立“第四军医大学地方生千金药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目的在于资助家庭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鼓励她们在大学期间努力学习,打好坚实的医学基础,成为优秀的卫生人才。
第二条 凡属参加全国高考、按招生程序统一被我校录取的有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一年以上的本、专科计划内地方女大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奖学金,实习学员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学年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或本专业的前20名以内,且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在不影响正常学业和生活,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配合或参与企业的宣传活动。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人数、奖励额度及专业分布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10名学生,每人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各专业获奖人数原则分布范围:临床医学专业6名,药学专业1名,药物制剂专业1名,护理专业2名。分布范围可根据年度各专业招生人数适当调整。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由学校训练部负责统一安排;
(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所在学员队进行认真评议后,向所在系推荐;
(三)各系根据学员队推荐意见进行评选,将评选结果向全系公示后,填写评选意见,将《第四军医大学地方生千金药业奖学金申请登记表》、学年成绩单和其它有关材料报送学校训练部教务处;
(四)训练部教务处审核后,将获奖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通报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并与校方联合审定;
(五)奖学金经批准后,以缴纳学费或以现金形式下发。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第四军医大学地方生千金药业奖学金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存教务处,一份交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奖学金经费来源及使用
由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奖学金的全部费用。经费使用按照单独结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军需处统一核算。每年10月31日前由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本学年的伍万元人民币转入第四军医大学帐户,由学校训练部具体组织奖学金的评选、发放。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训练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