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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地方生管理暂行规定
2008-04-21 21:44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加强地方生管理,保障地方生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军队院校教学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生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面向地方招收并为地方培养的在校大学生。地方生管理,是指按正规招生程序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的学生,由入学到毕业阶段的管理,是对我校地方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学校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规定录取地方生,对学生实行收费住读、统一管理、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的制度。学校入校后不办理参军入伍手续,也不享有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的待遇。

    第四条   地方生管理工作实行校首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训练部主要负责学籍管理,教学组织与实施,教学保障,奖学金等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等工作;

    政治部主要负责学生政治审查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地方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招生手续,指导护理系、学员旅开展党团活动和文体活动,以及宣传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卫等工作;

    校务部主要负责学生的行政管理、收费、就餐、住宿、被服供应、医疗保障、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工作;

    护理系、学员旅主要负责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地方生管理办公室,设在训练部教务处。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教务处领导兼职;专职人员1名,由教务处参谋担任;兼职人员2名,分别由政治部保卫处干事和校务部财务处助理员担任。

     地方生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指定地方生工作的有关规划和规章制度;

    2、拟订与申报招收计划(人数、专业、层次等),招生宣传与录取;

    3、拟制地方生收费标准,制定经费分配与使用方案;

    4、落迁户口;

    5、组织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

    6、校内外单位的协调工作;

    7、收集、反馈学生的意见、建议、申诉等;

    8、部门分工中未明确的工作。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军事化管理,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刻苦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第七条 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2、按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

    6、对学校给予的奖励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7、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2、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5、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凡被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地方生管理办公室请假,出示学校要求开具的有关证明。请假从报道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未经请假或逾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登记,并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须在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达到学校的入学体检标准,经复查合格后,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始时,学生必须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缴清当年学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十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无故不缴纳学费经劝告无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类,依据课程性质、授课时数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主要采取百分制计分;部分考查课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学生的体育考核标准以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为主,成绩要以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相结合,进行综合批评定。体育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申请,经训练部门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的要求和成绩记载按正常考试对付。

    第十八条   考试(查)不及(合)各的课程均须补考,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及(合)格”“补考不及(合)格”记载。经补考仍不及(合)格者,学期中不再补考,只能在毕业前给最后一次补考机会,所有补考费用由学生自理。补考不得缓考。

    第十九条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注明“旷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训练部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并按补考成绩记载办法记载成绩。考核违纪者,视情节降低考核成绩,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和拖延,如有违反,视情节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资格或者降低考核成绩。

    第二十一条 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1、经过补考,学年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程或者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相加达三门不及格者;

    2、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中断学习超过半年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每个学期计划教学时数为60学时以上,并进行考核,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两门考查课按一门考试课计算;

    4、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当年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考。实行学分制时,留级学生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最后一学年不再留级。如学生和家长均提出继续跟学(不留级)的申请,经训练部批准,可以继续跟班学习,毕业时按结业对待。

    第二十七条  留级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有训练部门审批,经学校备案;如因招生原因导致学生留级后无合适专业年级接收,则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伤、病、事、困难等特殊原因,均可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一学期因事累计缺课三个月以上者;

    2、一学年因病累计缺课五个月以上者;

    3、一学期因病累计缺课虽不满三个月,但经考核表明难以跟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因病必须休学者,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卫生处或指定的医疗部门提出检查诊断证明,学院队提出意见,由训练部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为半年至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时,学生应在学年或学期开始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卫生处复查合格,证明可以坚持正常学习、生活,有训练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编入适当班级学习。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或不提前申请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修学前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的课程,允许免考。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本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外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却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由本人申请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入其他院校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有学员队推荐,训练部审核,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学生转入其他院校者,由学校推荐,经拟转入院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只在每学年入学复审阶段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我校者;

    3、应作退学处理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习期间,经德、智、体全面考核,不宜继续培养者;

    2、一学期由四门考试课程或五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3、经补考,一学年累计考试课程有三门以上(含)或者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相加答四门以上(含)、历年累计考试课程有四门以上(含)或者考试课程相加达五门以上(含)不及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或严重心理障碍)、癫痫病者;伤残或大手术后及患有严重传染病、慢性病,三个月内不能痊愈或者愈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5、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6、擅自离校出走超过两周者;

    7、本人申请退学;

    8、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  退学不是处分,学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应听取学生的申辩;学生退学,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审核,校首长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移交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处理,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和证书;

    2、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3、批准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成绩达到升学标准或者修满一年以上规定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足一年的,只发给学习证书;

    4、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应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作全面鉴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对欠费学生暂不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十二条 历年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允许在补考一次。学生因擅自缺考或者考试违纪,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训练部批准,可参加毕业前考试。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1、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毕业考试中有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或毕业考试中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毕业考试作弊者;

    4、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5、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中,有四分之一以上课程门次是经补考及格者,或学习期间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第四十四条  对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者,如本人申请,可随下一年级学生补考(补作)一次,补考(补作)及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计,并注明补考(补作)及格;补考(补作)仍不及格者,不再补考(补作)。因公未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者,补考(补作)办法同上,毕业时间按原毕业时间计。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不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不予补发,学校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

    第四十七条  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八节  毕业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应对每位学生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程序是:学生自我鉴定,班(组)评议,学员队党支部鉴定,护理系、学员旅审查,地方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并作为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毕业工作原则上按照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办法,由地方生管理办公室进行就业指导及推荐,学生面向社会,自主择业,学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学校给予办理派遣手续。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五十条  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参照军队院校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军事化行政管理。管理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结合学生实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的生存力、创新力和竞争力。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入校后按照军校要求进行统一编队、统一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生进入临床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由所在临床医学院或教学医院(实习基地)和学员队协同负责,机关各部按职责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一节  一日生活制度

    第五十三条  日常起床。起床、早操(早读)、就餐、午休、上下课、晚点名、熄灯等作息时间及要求,统一按学校规定执行;自习课时间,学生可以在校内自行选择自习场所,但严禁在宿舍卧床。

    第五十四条  生活秩序。学生应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队干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午休、晚熄灯后,不准打闹、喧哗和娱乐,应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在宿舍内酗酒、划拳、赌博等。

    第五十五条 内务卫生。宿舍内应按照军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保持整洁、卫生、规范、物品及其摆放基本统一。

    第五十六条  队列秩序。学生在点名、上下课、就餐、出操、集会等情况时应当集合站队,在队列中要遵守队列纪律,队列要做到整齐划一。

    第五十七条  值班制度。学员队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值班人员要注意礼节礼貌,做到认真负责、文明值勤,有事及时请示汇报。

    第五十八条  课余时间,学生可在校内自行选择学习或参加各种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同时注意安全。

第二节  着装及仪容仪表

    第五十九条  重大会议及正课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统一着装时必须符合有关要求,严禁涂脂抹粉、佩带各种饰物。

    第六十条  节假日原则上着便服外出,着便服时应大方得体,不得着奇装异服。

    第六十一条  在校期间严禁染发、烫发、留长发和留胡须。

第三节  请销假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外出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按要求请销假,严禁不假外出和超假。

    第六十二条  家住西安市的学生允许在节假日期间回家住宿,“双休日”无特殊情况应于周五正课后请假回家,其他学生可在“五一”、“十一”等长假期间请假回家住宿。请假回家的学生须在上课前一天下午4时(收假点名)前归队。学生节假日外出,原则上不限制比例。

    第六十三条  正课期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或特殊情况须请假者,必须本人写出请假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六十四条  请假批准权限。当日内由所在队队二部审批(双休日市内学生回家由队干部审批);一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上一级部门(护理系、学员旅)审批;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由训练部审批;十五天以上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节            安全工作

    第六十五条  安全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六条  学生安全工作应贯彻保护学生、预防为主、教管结合、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把学生安全教育纳入“两个经常”性工作,不断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十八条  学员队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防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九条  物理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七十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生活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严禁从事危险活动和涉足危险场所,学生在校园内组织集体活动,须经学员队领导同意,并按规定进行。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严禁从事盗窃、伤人、诽谤、恐吓、勒索、卖淫、嫖娼、吸毒、纵火、窝藏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节            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所在学员队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七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所在学员队及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学校,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五条  学生已办理离校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学员队应及时上报,同时组织人员积极寻找,并由学校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两周未归且不说明原因者,学校按自动退学、作除名处理。

    第七十六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因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意外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七十七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与学校无关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条  对其他规定未涉及的安全事故处理,参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            检查与评比

    第八十一条  学员队必须对行政管理有关内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学员队所在系(旅)每季度有一次检查评比;学校每学期至少有一次检查评比。

    第八十二条  学员队的行政管理检查评比活动由校务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安排统一进行评比。

第五章  课外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组织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八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有损大学生、学校形象和有害社会公德。

    第八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校园秩序及政治纪律

    第八十六条  校园秩序

    1、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计算机室、教室、训练场、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设施是公共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3、严禁学生在校园内进行传销、摆摊设点、经商等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4、严禁学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和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等。

    第八十七条  政治纪律

    1、在校学习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治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八不准”:不准围观和参与社会上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准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及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联系;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不准传抄、张贴、私藏大字报;不准听信、传播谣言;不准收听、收看国外境地外的反动电台、电视台节目;不准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不准介绍政治背景不清、来历不明或有其他可疑情形的团体和个人进住部队宾馆、报待所。

    2、严禁学生观看、传播、复制、收藏、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严格遵守国家、军队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传播违法、反动信息,泄露国家、军队机密和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严禁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表现突出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者;组织、煽动闹事,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2、违反国家政策,严重泄露机密,触犯国家刑律者;

    3、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危害及影响者;

    4、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者;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犯学校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6、“旷考”及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7、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或一学期旷课超过25学时者(旷课按实际发生学时计);

    8、累计受三次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或一学年以内受两次纪律处分者;

    第九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或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要实事求是,持慎重态度,同时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第九十二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除有正当理由外,处分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九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生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地方生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诉事由将学生的书面申诉转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复查。有关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地方生管理办公室提交校领导审批或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四条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护理系、学员旅提名,训练部审查,学校审批,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十六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和学位证书;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以及鉴定等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经费管理及就医

    第九十八条  学生收费及管理办法

    1、收费原则。由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有关规定确定学生收费标准。学校实行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使用。

    2、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水电费、取暖费、政工费、文具费、建档费、医疗及医疗保险费等项目。

    教材费、材料费、被装费、伙食费等项目由学生自理。

    3、收费办法。每学年收取一次。在新生报到时和每学年开学后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按收费标准将第一学年学杂费、住宿费一次性交清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在校生每学年报到时,须一次性缴清本学年全部费用,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者,不予注册。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护理系、学员旅审查,地方生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推迟缴纳学费。学生中途自行辍学或退学者,不退所缴费用。

    4、经费管理。学校收取学生交纳的各种费用主要用于教学、学生生活和学校基本建设。学生交纳总经费中的6%用于学生奖赏金和助学金;2%用于学生新开专业的论证及申报、招生计划的申报,就业指导组织工作,以及毕业生就业指导网站的建立和维护等工作。

    第九十九条  地方生在校学生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原则上由校直门诊部及学校三个附属医院承担。参照学校计划内学员的卫生事业费标准及地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由财务处在每学年地方生报名时将本年度统筹医疗费统一收取后划拨至卫生处。其中,部分费用作为地方生参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其余部分作为地方生的年度医疗卫生统筹经费由校直门诊部统一掌握使用。校直门诊部负责地方生在校学习期间且是在自身医疗能力范围内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免费检诊及治疗。地方生在校学生期间所发生的校直门诊部诊疗能力范围外的疾病及意外伤害时在学校三所附属医院的诊疗费用,由地方生自己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卫生处专人负责到保险公司按规定报销,并及时将报销款的全额返还给患者本人。地方生在寒暑假或休学期间在校外所发生的伤病诊疗费用,将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训练部。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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